京東集團近日發布廉潔合作指南,強調對任何形式的腐敗行為持“零容忍”態度,并明確要求所有合作伙伴在與京東的業務往來中不得涉及商業賄賂。
京東提出四條廉潔合作行為準則。首先,供應商不得向京東員工提供回扣、賄賂、私下傭金、借款、實物、現金或現金等價物、支票及財產性權益,也不得提供旅游、宴請、免費消費等物質性不正當利益。
其次,不得向京東員工提供住房安排、戶口遷移、工作調動、職務晉升、出國學習等機會,或給予榮譽、名譽、稱號、資格、地位、特權等非物質性利益。
第三,禁止與京東員工惡意串通,通過刷單、自買自賣、虛假銷售等手段制造虛假銷量、成交金額等交易行為,也不得以不正當方式套取京東的款項、優惠券、積分、紅包或其他經營資源,從而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京東利益。
第四,供應商不得與被京東辭退的員工開展任何業務往來,對于正常離職的員工,一年內不得安排其負責與京東有關的業務對接。
此外,京東每年設立1000萬元專項基金用于反腐獎勵,凡舉報違規行為的個人,最低可獲得5000元獎勵;如涉及刑事案件,最低獎勵金額為5萬元。